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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邱妍溱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陸仟伍佰零玖元
    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
    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
   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  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零參拾伍元
    ,及其中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
    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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