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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4328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志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
    用。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,是必有對立當事人
    之存在,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,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
   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,債務人業已死亡,即屬上開法
   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,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
    人黃志豪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業於114年4月16日死亡
    ,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本件對立
    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,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,依上開法
    條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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