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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3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4136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游舒惠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4,370元,及其中49
    ,718元自民國96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,374元,及自民國95年12月
    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    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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