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3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3251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南星  


債  務  人  顏珩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顏子葳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顏羿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
前列顏珩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、顏子葳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、顏
羿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共同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崔致芸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 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607,4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11
    ,801元之遲延違約金及396,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連帶
 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