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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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3251號
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債 務 人 顏珩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顏子葳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顏羿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前列顏珩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、顏子葳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、顏
羿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共同
兼法定代理
人 崔致芸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607,4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11
,801元之遲延違約金及396,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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