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2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8號
聲 請 人 郭詩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
法院網站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
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
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8
號裁定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
卷第9-15頁)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
1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
所示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藍予伶
附表:
發行公司: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
股票種類 股 票 字 號 股票張數 股票股數 80NX 000009 1 750 81NX 000015 1 62 82NX 000017 1 437 83NX 000080 1 750 84NX 000144 1 625 85NX 000235 1 250 86NX 000343 1 250 87NX 000444 1 375 合 計 8 3,499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