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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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1號
聲 請 人 張煜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:聲請人為王馨春之繼承人,王馨春執有如附表所
示之股票1張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
催告,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
。
二、聲請人雖記載系爭股票之股東姓名為原告之父即張寶慈,然
記載之股票號碼、股數及張數均與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
號公示催告案件相同,且聲請人亦檢附本院本院114年度司
催字第24號裁定,堪認聲請人所載股東姓名僅係誤繕,股票
記載股東應為原告之母即王馨春。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
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
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
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
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淑芬
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王馨春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364830-7 1 1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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