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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訴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
抗  告  人
即  被  告  李訓岳  
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
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提
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。
   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意旨略以:本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202號
    判決後,抗告人即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本院更審,本院復以114年度訴
    更一字第1號判決後,抗告人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應
    免徵第二審裁判費,然原裁定卻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    ,爰依法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抗告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,提起上訴時,
    業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,895元,並經抗告人提出
   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,則抗告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,
    免徵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撤銷原裁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明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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