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等(2026-04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91號
上 訴 人 歸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
被 上訴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
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
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
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48,406元,而該裁定
業已送達上訴人,詎上訴人迄未繳納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
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、本院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慧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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