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08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9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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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劉丞志
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劉丞志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劉丞志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
無法清償,而與最大債權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連線銀行)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協商,並於民國113年4
月1日達成以113年4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,每月以13,879元
,共分180期,年利率8%之協商方案,然嗣因離職而無力再
繼續履行協商方案,遭連線銀行於113年8月29日通報毀諾,
並於114年6月1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。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
之收入約為871,162元,必要支出則為465,828元、扶養費支
出為116,457元,名下除存款3,159元,1輛普通重型機車、1
輛自用小客車及南山人壽保單外,無其他財產,且無擔保或
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,400,027元,未逾1,200萬元,未經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單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: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
作業勞保(職保、就保)異動查詢(本院卷第57至58、77、
81、89至91頁),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,均投保在
民間公司,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
生,合先敘明。
㈡關於前置協商
聲請人前於113年2月15日曾經申請前置協商,113年4月1日
與債權銀行連線銀行等達成自113年4月10日起,共分180期
,每月13,879元,年利率8%之協商方案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以113年4月15日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5號裁定認可該協
商方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裁定及其附表(本院卷第23至37
頁),而聲請人僅繳款1期後,即未續予繳款,於113年8月2
9日經連線銀行通報為毀諾等情,有渣打國際商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參(本院卷第269頁)。聲請人陳稱:
與銀行協商時,每月薪資至少有45,800元而可履行協商方案
,然因其於113年5月16日離職而頓失收入,且直至113年8月
1日始勉強覓得基本工資之工作,然所得之基本工資扣除每
月個人必要支出後,餘額顯不敷繼續履行協商方案等語,並
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: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
作業勞保(職保、就保)異動查詢為憑(本院卷第89至91頁
)。本院審酌聲請人原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有限公司,投保
薪資為45,800元,與其提出111年度、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收入相符,於113年5月16日自該公司退
保,直至113年8月1日始投保於桃園市冷凍空調業職業工會
,投保薪資降為27,470元,比對本院職權調取其113年度所
得收入為332,598元,其中來自緯穎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之薪
資所得為323,198元,堪信聲請人所稱因5月間離職後無工作
收入致無力繼續繳納協商款項乙節尚非虛妄。是聲請人主張
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等語,堪可
採信。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7項但書規
定,得提出更生之聲請,本院自應斟酌卷內資料及調查之證
據,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已達
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之虞」之情形。
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各債權人
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
所示2,490,711元(計算式:本金2,275,076元+利息215,635
元=2,490,711元),未逾1,200萬元。聲請人雖陳稱其有積
欠連線銀行債務,然連線銀行迄未陳報債權,惟據前置協商
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可知,聲請人確有積欠此
筆債務,並列計如附表編號18。至聲請人陳稱其尚有積欠廿
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上富當鋪即江姿瑩債務,惟
債權人迄未陳報債權,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
之,故均暫不予列計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本院應綜
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
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
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財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
、存摺封面及內頁、行照、金融機構交易明細、保誠人壽投
保證明、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(本院卷第43至44
、85、105至109、119至127、291至308頁)。聲請人名下有
1輛2008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及1輛2013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
車,然均因折舊而無價值,1張南山人壽健康保險保單,台
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結餘,郵局、凱基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連線銀行
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
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。
⒉收入部分
⑴聲請更生前二年,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可知,
聲請人於112年度之申報所得為712,807元,113年度為332
,598元,另據聲請人稱其於113年5月16日自緯穎科技服務
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,直至113年8月1日始覓得基本工資
工作,然此段期間即113年6至7月間並無工作,本院審酌
聲請人並非無能力工作,故以勞動部113年度公布之基本
工資27,470元計算其薪資,而114年則以勞動部公布之基
本工資28,590元計算其薪資,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
前二年(112年6月16日至114年6月15日,取月份整數估算
為112年6月至114年5月)之收入約為1,083,642元【計算
式:〈112年6月至12月〉712,807元12月7月≒415,804元、
〈113年1至5月〉332,598元、〈113年6月至12月〉27,470元7
月=192,290元、〈114年1至5月〉28,590元5月=142,950元
,以上總和為1,083,64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】。
⑵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約為30,000元,並提出
員工薪資表為憑(本院卷第309頁),此外無領取其他補
助之事證,高於勞動部公布114年之基本工資,是聲請人
於聲請更生後之平均每月收入以30,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
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。
㈤支出部分
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
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
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
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
文件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
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、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
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按衛生福利部所公布各年度之桃園市平
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(本院卷第43、4
5頁),是於114年度每月以20,122元計算。
⒉扶養人口
聲請人陳報其需與其他三人共同扶養母親曾秀貞,每月扶養
費為5,031元等語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曾秀貞111至113年綜
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
單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: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
作業勞保(職保、就保)異動查詢為憑(本院卷第39、157
至158、161至162、311、313、315頁)。經查曾秀貞現年為
54歲(00年0月生),名下有一輛2019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
,111年至113年均有多筆股利所得,現雖無工作,然其既尚
未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,且聲請人亦未提供曾秀貞
有何原因而不能工作,而有受其等扶養之需要,況曾秀貞名
下既尚有股票可供獲利,應可認曾秀貞仍有相當資力,難認
曾秀貞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
四、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以上開每月30
,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,122元後,每月餘額約
為9,878元(計算式:30,000元-20,122元=9,878元)可供清
償債務,聲請人現年31歲(00年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休
年齡(65歲)尚有34年,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21.01
年【計算式:2,490,711元9,878元12月≒21.01年,小數點
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】,況且尚有未計入之費用及與日俱增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所積
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,單以負欠之本金及其利
率(如附表所示)估算每月需負擔之利息已超過其每月可處
分所得餘額,難有餘裕攤還本金,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
之虞,又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(本院卷第288頁),自
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,而
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
,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
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
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6,742 14,118 18,968 109,828 無 本院卷第217至219頁 自113年5月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5.8%計算之利息。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78,290 30,949 1,534 210,773 無 本院卷第221至223頁 自113年6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已清償1,046元,全部沖費用。 擔保品:8300-WM自用小客車,惟因折舊而無價值。 3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8,909 8,940 1,117 500 59,466 無 本院卷第225至231頁 劣後債權7,823元;自113年5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8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0612號債權憑證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,120 6,556 45,676 無 本院卷第233至235頁 自114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,181 2,645 22,826 無 本院卷第237至239頁 自113年6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2.2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,850 5,575 1,202 103,627 無 本院卷第241至251頁 自113年4月10日起計算至113年5月10日止,按年息4.110%計算之利息;自113年5月11日起計算至114年2月10日止,按年息4.932%計算之利息;自114年2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,按年息4.11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168號判決。 7 99,308 本院卷第35頁 信用卡款。 見另案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所載 8 宋昭德 23,000 4,083 696 27,779 無 本院卷第253至261頁 自113年6月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27號裁定。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,169 14,768 105,937 無 本院卷第263至267頁 ①自113年6月28日起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已清償920元,均沖利息。 ②自113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2.99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③自113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3.91%計算之利息。 已清償3,778元,其中1,200元沖違約金,其餘沖利息。 10 5,066 159 5,225 無 11 183,177 8,104 191,281 無 1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,704 7,363 93,067 無 本院卷第269至271頁 前期利息1,728元;自113年9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8日止,按年息8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13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132,000 13,200 1,500 146,700 無 本院卷第273至275頁 未載利息。 14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34,940 6,865 3,000 500 45,305 無 本院卷第279至280頁 前期利息1,060元;自113年7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1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177 3,476 32,653 無 本院卷第281頁 均未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。 16 298,940 54,630 353,570 無 1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4,172 25,046 3,214 272,432 無 本院卷第283頁 自113年11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8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擔保品:AFB-7699普通重型機車,惟因折舊而無價值,故列為無擔保債權。 18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,266 無 本院卷第35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,惟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可知,聲請人有積欠此筆債務。 19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,725 22,358 2,736 79,819 無 本院卷第325頁 未陳報計息期間及利率 20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,340 1,400 35,740 無 本院卷第317至324頁 112年9月19日簽約,年息10.73% 小計 2,275,076 215,635 20,053 29,514 2,540,278 2,490,7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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