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08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9
案號:消債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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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周明貴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(下同)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
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蓋債務人負債總額
若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
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
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
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
由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周明貴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
無法清償,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,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或宣告破產,於民國114年6月3日向本院依消債條例聲
請債務清理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與更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
,雖記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4,176,011元,然
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詳如附表所示,聲請人無
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於各債權人回覆日止暫計之本金
及利息已高達14,139,753元,經通知聲請人到庭亦陳稱聲請
時並未加計利息債務等語。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,200萬元,與消債條例第4
2條第1項所定更生債務上限之要件不符,且此要件之欠缺又
屬無從補正之事項,依前開說明,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
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0,282 1,099,740 1,490,022 無 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自97年12月25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1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,206 720,445 3,455 1,003,106 無 本院卷第195至225頁 執行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157號。 ①期前利息27,666元;自94年12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6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已清償253,953元,債權人陳報之債權為已沖償後之數額,故無法推知沖償數額。 執行名義: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7270號債權憑證。 ②自95年2月10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7.8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6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已清償14,079元,全部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7464號債權憑證。 ③自96年8月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6日止,按年息13.27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小額信貸。 已清償123,092元,全部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96年度執字第27433號債權憑證。 3 27,589 73,773 8,786 110,148 無 4 329,149 661,318 990,467 無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3,869 2,075,302 3,600 2,702,771 無 本院卷第227至245頁 執行名義: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8943號債權憑證。 ①期前利息592,249元;自99年6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已清償88,328元,均沖利息。 ②期前利息337,077元;自99年6月26日起計算至110年5月20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10年5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通信貸款。 已清償50,271元,其中15848元沖費用,其餘沖利息。 6 361,119 1,330,567 1,691,686 無 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9,770 329,952 5,386 1,223 426,331 無 本院卷第247至253頁 期前利息52,538元;自96年7月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,受讓自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6,058 805,681 105,030 100 1,386,869 無 本院卷第255至261頁 自94年9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1日止,按年息10.2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已清償250,524元,其中6,951元沖費用,其餘沖利息及違約金。 執行名義:本院95年度執字第35031號債權憑證。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,336 219,452 26,129 341,917 無 本院卷第263至273頁 劣後債權38,671元;自95年2月1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已清償109,948元,其中1,797元沖費用,其餘均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;本院95年度執字第22912號債權憑證。 10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,142 184,645 251,787 無 本院卷第275至280頁 自95年11月27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22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,受讓自中華商銀。 已清償56,271元,其中1,037元沖費用,其餘沖利息。 執行名義;本院100年度執字第15024號債權憑證。 1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8,989 1,085,427 1,713 1,546,129 無 本院卷第281至286頁 自94年11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8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。 已清償2,463元,均沖費用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9701號債權憑證。 1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,740 13,740 無 本院卷第368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綜合信用報告可知,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債務。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92,186 359,776 71,955 500 724,417 無 本院卷第387至397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。 ①自97年9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7.315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1年度促字第9998號支付命令。 ②自97年7月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,按年息7.315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655號債權憑證。 14 751,345 936,895 187,379 500 8,356(執行費) 1,884,475 無 小計 4,256,780 9,882,973 408,265 15,847 14,563,865 14,139,7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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