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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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遺產之分割,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須共同
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。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,原告須以其他
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,其當事人之適格,始無欠缺
。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故除被繼
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,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
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,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,不能以遺
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
1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
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
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書狀及其附
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
出繕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44條第
1項、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僅列明其他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姓名,本
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,原告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來院
閱卷,故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
及適格當事人之起訴狀,該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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