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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564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被      告  曹金祥  

            曹金明  
            曹玉花  
            曹金興  
            曹金海 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「原裁定內容」欄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
附表「更正後裁定內容」欄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   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 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  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裁定內容 當事人欄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6樓   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000號6樓         被告 曹金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4樓之10  被告 曹金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4樓之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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