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3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56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曹金祥
曹金明
曹玉花
曹金興
曹金海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「原裁定內容」欄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
附表「更正後裁定內容」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裁定內容 當事人欄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000號6樓 被告 曹金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4樓之10 被告 曹金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4樓之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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