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鄭仁壽律師(即黃德榮之遺產管理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   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」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
    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
    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
    )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
   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同法第28條第
    1項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依兩
    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:「甲方(即申請人
    黃德榮)及其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
    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。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」,有原
    告提出之該約定書附卷可查。是以,本件兩造既已有合意管
    轄之約定,且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,則揆諸首揭規定與
    說明,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故原
   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    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