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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13 案號:家繼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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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0號
原      告  許伯欽  
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
複  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許雪巾  
            許宜姍  



            許雪玲  
            許瀚文  
            許鈞陽  
兼  上三人
訴訟代理人  許珮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兩造就被繼承人邱阿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予分割如附
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 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許宜姍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   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
    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邱阿美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,遺有
    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,邱阿美之配偶先於其死亡,其子女5
    人即原告、被告許雪巾、許雪玲、許伯達、許伯峰,其中許
    伯峰、許伯達分別於89年12月15日、112年7月20日死亡,由
    渠等之繼承人許瀚文、許鈞陽代位繼承、及許珮蓉、許宜姍
    繼承,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。因無法取得被告許宜姍聯繫致
    無法協議分割,爰請求裁判分割。另遺產中有關股票部分數
    額較少,為利於兩造分割,應採變價分割較為適當等語,並
    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許雪巾、許雪玲、許珮蓉、許瀚文、許鈞陽則以:對原
    告提出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。
三、被告許宜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
   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。
參、本院之判斷:
一、原告前揭主張被繼承人邱阿美於112年3月30日死亡,遺有如
    附表一所示之財產,兩造為被繼承人邱阿美之全體繼承人等
    情,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   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
    房租補助費加發清冊、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
    。被告許雪巾、許雪玲、許珮蓉、許瀚文、許鈞陽到場均不
    爭執,另被告許宜姍經本院合法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
    場,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堪信原告前揭
    主張之事實為真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
    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同一順序
   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
    不在此限。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
   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
    位繼承其應繼分。民法第1138條、第1140條、第1141條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又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
   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。但法
   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公同共有物之分
    割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。分割
   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
    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
    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
    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二、原物分
    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
   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
    於各共有人。民法第1151條、第1164條、第830條第2項、第
    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繼承人邱阿美遺有如附表
    一所示之財產,依上開規定,兩造為邱阿美之繼承人,在分
    割遺產前,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因上開遺產無不能分
    割之情形,亦無不分割之約定,現僅因被告許宜姍無法聯繫
    致無法協議分割,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,自屬有據。本院
    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5、11之存款及租金,性質並非不能分割
    ,另編號6至10股票部分原告及到場之被告均同意變價分割
    ,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,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,
    應認適當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肆、因共有物分割、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,由敗訴
   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酌量情形,命勝訴
   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。本
    件分割遺產之訴,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兩造間本可互換地
    位,且兩造均蒙其利,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
    公平,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,較為公允。
伍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
  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80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偉音
 
附表一:被繼承人邱阿美所留之遺產
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金額(新臺幣) 分割方法 1 存款 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6,716,470元(112年4月22日時點)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。 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130,462元及其孳息  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大園郵局 31,854元及其孳息  4 存款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69,921元及其孳息  5 存款 桃園市大園區漁會 37元及其孳息  6 股票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511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後,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。 7 股票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及其孳息  8 股票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6股及其孳息  9 股票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1139股及其孳息  10 股票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0股及其孳息  11 租金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房租補助費(加發) 260,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。 


附表二:應繼分比例
編號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 許伯欽 5分之1 2  許雪巾 5分之1 3  許雪玲 5分之1 4  許珮蓉 10分之1 5  許宜姍 10分之1 6  許瀚文 10分之1 7  許鈞陽 10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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