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李珮吟即李妙真
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在案。經核聲請人陳報資料、本院114年消債清字第1
4號裁定等資料,其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財產,本院並就債
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
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
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4年9月3日函請聲請人
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
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
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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