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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08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8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王昱晴即王家文

代  理  人  汪哲論律師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權 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
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本
    院113年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僅有不足1,
    000元之存款及無保單價值之產險,考量存款變動性大,前
    者無解繳實益,後者無價值,故均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
    ,另查無清算財團財產,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
    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    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
    序,本院於114年6月2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
    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
    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
    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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