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08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09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
陳報人  即
債  權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上列陳報人就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編造之債權表提出陳報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陳報人關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提出利息、違約金之部分,該部
分債權之陳報應予駁回。   
  理  由
一、按申報債權之期間,應自開始清算程序之翌日起,為10日以
    上20日以下;補報債權期間,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
    起20日以內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
    86條第2項準用第47第2項之規定自明。又按,債權人應於法
    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、數額或其順位;
    其有證明文件者,並應提出之。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
    由,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,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
    日內補報之。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。債權人申
    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,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
    回之。本條例第33條第1項、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核其立法目的乃在於不礙消債程序之進行及安定,以利程序
    迅速進行所設。
二、依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,本件債務人自民
    國114年2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經公告在同年3月
    24日前為申報債權期間,而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,應在同年
    4月14日前為之。經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,由本院編造債權
    表並於同年7月10日公告。
三、雖陳報人嗣於114年7月1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(下稱系爭陳報
    狀)以「更正」前所陳報之債權金額,惟自此內容與同年4
    月1日民事陳報狀中所記載之數額(僅有陳報本金之部分,
    並表明利息、違約金、執行費用、程序費用等均為0元)以
    觀,實是對於同一債權之利息與違約金所為之補報,若寬認
    債權人可透過更正陳報狀內容之方式,而使未在申補報債權
    期間內提出之債權納入債權表內,將使消債條例第33條之立
    法目的無以達成,是為求程序之安定與迅速,自應認為系爭
    陳報狀乃是屬於全新陳報之性質為當。
四、然系爭陳報狀到院之際,顯已逾越本院上開所定之申、補報
    債權期限甚久,依前開規定,此部分之債權數額自不得加入
    本院編造之債權表,是陳報人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楊勝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