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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0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陳瑞萍  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林家旭  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,
應更正如下:
    主  文
本院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
生方案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
   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條,前開規定
    於裁定準用之。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,因更生方案中之「壹、
    3」應為「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分6
    年72期」,而有誤載為「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
    之次月起,分8年96期」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前開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  1.每期清償金額:新台幣(下同)9,091元。              2.每1月為一期,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。                    3.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分6年72期。 4.清償比例:13.76%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債務總金額:4,755,299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清償總金額:  654,552元。  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(單位為新台幣元)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635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5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386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3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,902   (暫予保留)2,211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,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。)。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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