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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1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趙翊岑即趙美英


代  理  人  劉菁德律師
債  權 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債  權  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 

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權 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

債  權  人  范文煜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
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。
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
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   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   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
    )第64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: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
    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5,893元,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
    11,545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
    ,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於20日前給付,清償總金額為831,24
    0元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27.65%。
三、次按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,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
   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,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
    活之機會,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
    再建及破綻預防,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,
    使能重新出發,從而保障其生存權,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
    ,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。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
    限過大,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,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,則
   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,反蒙受實際不利益。因而更
    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,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(含現有資力
    與將來收入來源)、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,另為兼顧
   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,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(本
    條例64條第2項第3、4款參照)、債務人之清償數額(本條
    例第64條之1參照)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,始不違背本條例
    之意旨。
四、經查:
(一)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831,240元,而
     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入不
      敷出而無有餘額【參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裁定,
      計算式:448,592-(19,172)×24=-11,536】,則可處分所得
      已低於受償總額;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名下無具清算價值
      之財產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
  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
      ,先予敘明。
(二)聲請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
      與支出狀況,收入高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裁定
      之認定結果,支出則以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.2倍即
      20,122元列計,故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
      標準。
(三)承上,聲請人每月收入34,024元減每月必要支出20,122元
      後餘13,902元,其願提出逾八成之11,545元作為每月更生
      還款金額,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,聲請人過往之
      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、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,僅需其
      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,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
      案,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
    可決,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,所提更生方案條件
    已達盡力清償,亦無同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
   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保障債權
    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,則本件更生方
    案自應予認可,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聲請人
  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  1.每期清償金額:新台幣(下同)11,545元。        2.每1月為一期,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。           3.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分6年72期。 4.清償比例:27.65%。                  5.債務總金額:3,005,893元。             6.清償總金額: 831,240元。  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(單位為新台幣元) 1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33 2 范文煜 3,422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713 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62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,286 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7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,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。)。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   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  生活必需品)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四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、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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