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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749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債 務 人 羅森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   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等規定自明。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
   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係指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而言
    ,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45號裁定可資參照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美商賀寶芙股份
    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,而第三人賀寶芙股份有限公
    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,即執行標的所在地非在本院轄
    區,此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
    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
    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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