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240號
債 權 人 林郁婷
債 務 人 傅美燕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,不得作為
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
解約金債權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保險法第12
9條之1、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。又保單主契約,並具備健康
保險之性質,亦分別經元大人壽、遠雄人壽陳報無誤,揆諸
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,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
得扣押或強制執行(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
參照)。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868號債權憑證
為執行名義,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遠雄人壽)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,經
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遠雄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
權,並經遠雄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
(下稱系爭保單)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(以下同)174,289元
予以扣押。惟查系爭保單含有健康險、醫療險性質,此有遠
雄人壽114年4月22日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在卷可參,且系爭
保單名稱為「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」,即以保
障債務人之殘廢照護為保險契約主要構成部分,是系爭保單
為具有健康保險及醫療保險性質之保險契約,揆諸前揭新修
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之意旨
,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174,289元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
制執行之標的,則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保
險契約債權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、第132條之1、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附表:
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解約金金額(新台幣) 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傅美燕 174,289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