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3918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債 務 人 蕭福興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及投保保險契約資
料,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
之存款等債權,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,此有債權人
聲請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
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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