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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300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柯柏實  
債  務  人  許紘僥即許志宏

法定代理人  許珠琴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
   不為,經執行法院在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   不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  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,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,則因
    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,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,
    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
    標的,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,始得進行拍賣。其意旨雖非
    絕對不許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,
    惟倘須辦妥遺產分割後,始得進行拍賣,而債權人經執行法
    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時,執行法院自得依強制執行
    法第28條之1第1款之規定,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(最高法院
    97年度台抗字第355 號民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
    談會民執類第21號提案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執行
    標的)為強制執行,惟系爭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公同
    共有,是債務人就系爭執行標的僅具有公同共有之權利,未
    經分割,尚不得進行拍賣,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18
    日及115年1月2日通知債權人應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訴訟,
    並提出已起訴之證明,債權人分別於114年12月23日及115年
    1月6日收受上開通知,此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。惟債權
    人迄未為上開行為,揆諸上開說明,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
    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
    甚明,其就系爭執行標的強制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附表: 
114年司執字153002號 財產所有人:許紘僥即許志宏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 八德區 榮興  1808 68.62 公同共有1分之1   備考 重測前:大湳段1927-13地號       
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54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、住家用 1層: 54.54 2層: 53.91 合計: 108.45  公同共有1分之1   備考 重測前:大湳段5909建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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