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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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680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魏創榮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
有效成立,自應加以審查。未確定之支付命令,不備執行名
義之要件,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,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
行。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
書者,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
定,仍得予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次按,聲請
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
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
規定得準用之。又支付命令於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
務人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,其命令失其效力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本院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支付命令暨
確定證明書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
人為強制執行。然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因債
務人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在監所,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
達債務人而撤銷確定證明書。又系爭支付命令之作成迄今已
逾3個月,業因未能送達予債務人已失其效力。債權人持失
其效力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自有未當
,又此為不能補正之事項,本院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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