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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宜瑾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之
   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航空股份有
   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之存款債權,惟
    債務人已從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無從執行,另臺灣
   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係位於高雄市新興區,非在本院轄區,此
    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,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
   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    移送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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