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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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9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陳重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判
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
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
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
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,而該第
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2樓,是本件應為執
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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