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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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28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葉智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請
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
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設籍於苗栗縣,可知債務人之
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
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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