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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0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19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            之1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王曉微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0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號三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
    松山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   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   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   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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