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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847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文祺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      
債 務 人 吳善存即吳淙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,
   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鳥松區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
    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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