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8276號
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債 務 人 林旭廷
債 務 人 林韋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韋樺所有對第三人國軍龍
潭財務組之薪資債權,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服役單位,債務
人現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(臺南歸仁○○00000○○)處服役,
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歸仁區。
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