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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09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76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張雍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孫國瀧即孫世凱即孫國榮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,向本院聲請換發債
    權憑證。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,依強制執行法第7
    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
   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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