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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09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8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何建廷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
 主 文 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
 理 由 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
    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有戶役
    政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
   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  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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