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09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745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張雍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            之1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蔡季芬 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0號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東縣
    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
    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  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   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