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(給付票款)(2025-08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345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
送達代收人 許綉蕙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1
債 務 人 曹馥中(歿)
上列當事人間(給付票款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11
4年7月15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
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
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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