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2025-08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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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4156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鄧宇洋即鄧起銨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為執行,是應以債
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設
籍於新竹縣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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