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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2025-08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4156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鄧宇洋即鄧起銨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為執行,是應以債
    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設
    籍於新竹縣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    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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