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債)(2025-08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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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92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、2
、3、5、8、12樓
代 理 人 施榮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之3
債 務 人 梁素秋 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4樓之3
債 務 人 陳展台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等均設籍於南投
縣草屯鎮,有債務人等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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