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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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林淑蕙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零伍佰捌拾伍元
,及其中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 壹萬陸仟伍佰伍拾
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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