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8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8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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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0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張清香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肆仟捌佰貳拾柒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
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循環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陸佰參拾玖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捌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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