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扣押款(2025-11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勞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勞小字第7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
沙東星
被 告 楊輝彥即亞龍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
9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李孟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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