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↗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郭鴻耀  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代  理  人  林勵之  
代  理  人  羅建興  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江俊億  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
代  理  人  何衣珊  


債  權  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


債  權  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
債  權 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代  理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王筑萱  
債  權  人 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呂興周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附表編號3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,經本院裁定准
    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本院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裁定代替
    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就聲請人附表編號3部分之清算財
    團財產即不動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價,附表編號
    1、2之清算財團財產則由聲請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,於前揭
    變價完成後由管理人併同分配,該裁定已確定在案。俟附表
    編號3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,猶仍未拍定
    ,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,故應予返還聲請人;
    附表編號1、2案款則由管理人於變價完成後進行分配。管理
    人提出分配表,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,管理
    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,並向本院提出完
    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,此有分配表、公告、管理人114年1
    2月1日函、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
    等在卷足憑,經核並無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張正憲
附表:
編號 財產 細項(單位:新臺幣元) 說明 1 保單 1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4,726元(依南山人壽113年6月5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)。 2、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9,244元(依安達國際人壽113年4月29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)。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。 2 存款 1,006元。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。 3 不動產 1.高雄市○○區  ○○段○000地  號土地(權利  範圍2分之1)  、以及其坐落  建物第229建號  建物(門牌為  林森路31巷1號  ,權利範圍為2分之1)。 2.部分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地號土地,部分坐落高雄市○○區  ○○段○000地  號土地之未辦保存登記之701建號增建物(門牌為林森路31巷1號,權利範圍為2分之1)。 1、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。 2、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,猶仍未拍定,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,故返還聲請人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