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0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謝春光
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丁駿華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表一、二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謝春光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下午
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聲請人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清
算財團財產,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
,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,
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,就附表一所
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,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則
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。俟經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2次
拍賣,皆無人應買,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,故
與附表二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。茲因聲請人已無
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依首揭規
定,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表一:
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08號 財產所有人:謝春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20-5 597.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2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37 1,742.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3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49-1 635.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 4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50-4 959.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、農牧用地、農發條例耕地、重劃區內耕地
附表二:
編號 名稱 細項 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路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持分比:6分之1 起課年月:76年7月 課稅現值:46,800元(依債務人持份價值為7,8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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