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林淑燕  
代  理  人  廖希文律師
債  權 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
代  理  人  林佑承  
債  權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郭勁良、翁千雅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林家旭、蔡政宏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邱碧慶  
債  權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
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。
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
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   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   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
    )第64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: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
    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957,964元,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
    6,633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
    ,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於10日前給付,清償總金額為636,76
    8元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0.68%。
三、次按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,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
   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,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
    活之機會,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
    再建及破綻預防,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,
    使能重新出發,從而保障其生存權,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
    ,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。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
    限過大,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,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,則
   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,反蒙受實際不利益。因而更
    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,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(含現有資力
    與將來收入來源)、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,另為兼顧
   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,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(本
    條例64條第2項第3、4款參照)、債務人之清償數額(本條
    例第64條之1參照)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,始不違背本條例
    之意旨。
四、經查:
(一)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36,768元,而
     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172,
      392元【參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裁定,計算式:(2
      6,355-19,172)x24=172,392】,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
      總額;而其名下有汽車一部(民國93年出廠)、機車一台
      (民國105年出廠);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。
      汽機車部分,其上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之動產抵押權
      ,擔保債權金額如債權表所示,則衡各該車輛之出廠年度
      、使用折舊狀況及有設定動產抵押之車輛扣除剩餘車貸後
      ,可認均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;保單部分依保險
      公司於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該保單險種無解約金,則本
     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
      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,先予敘明。
(二)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與支出狀況,收入部分
      以高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裁定認定金額更高之
      27,492元列記,支出則以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.2
      倍即20,122元計算,當能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
      準。
(三)承上,聲請人每月收入27,492元,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
      每月必要支出20,122元後,餘7,370元,其願提出9成之6,
      633元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額,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
      觀之,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、清償成數非有
      考量之必要,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,
      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,況確已依本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
      之規定,提出視為已盡力清償之每期清償金額,則聲請人
      所提之更生方案,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。又就還款期限之
      部分延長為8年部分,衡諸聲請人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
      之收入支出狀況,併考量延長還款期限除使聲請人多受2
      年之生活限制外,對於債權人而言則獲得較高比例清償成
      數之利益,聲請人既願承擔此生活限制上之不利益,更顯
      見其還款之誠意,實無不允許延長還款期限之理由。
(四)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,
     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。前項債權依更生
      程序行使權利,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,列入更生方
      案;其未確定者,由監督人估定之,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
      件受清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、
     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所負之車貸債務係有擔保債務已如前述,債權人有陳報預
      估擔保不足額,本院就該預估擔保不足額之部分依其陳報
      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,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
      卷可參,惟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
      方案受償,應待其行使抵押權,或自行塗銷動產抵押權,
      不足受償額確定時,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
      清償比例(即10.68%)受清償,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
      暫予保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
    可決,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,所提更生方案條件
    已達盡力清償,亦無同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
   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保障債權
    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,則本件更生方
    案自應予認可,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聲請人
  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25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  1.每期清償金額:新台幣(下同)6,633元。        2.每1月為一期,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。           3.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分8年96期。 4.清償比例:10.68%。                  5.債務總金額:5,957,964元。             6.清償總金額: 636,768元。  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(單位為新台幣元)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,087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5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4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(暫予保留)614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,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。)。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   
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  生活必需品)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