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(債)(2025-1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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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79966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李獻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核發之桃院增八112年度司執字第79966
號債權憑證應予撤銷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業經
本院核發112年度促字第408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
,詎迭經催討,債務人迄未清償,且債務人目前仍無財產可
供執行,爰依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語。
二、按依終局判決或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,該終
局判決或支付命令必須已經確定,始可為之。此參照強制執
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、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甚明
。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 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促字第4088號支付命令暨
確定證明書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聲請對債務人李獻吉換發
債權憑證,惟系爭支付命令因未經合法送達,業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8月1日予以撤銷其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在案,此有
本院112年度促字第4088號書記官處分書在卷可佐,足認債
權人並未對債務人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,且依其情形並無法
命債權人補正,是債權人執尚未確定之系爭支付命令對債務
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,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
要件,應予駁回。另本院於112年8月10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即
非適法,應予以撤銷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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