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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東原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東原小字第3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
被      告  林嘉欣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321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2,425元自
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,3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)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欒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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