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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東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東補字第43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鄭欽懷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平臣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6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8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 法  官  陳建欽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嘉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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