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東原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林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,321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2,425元自 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,3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欒秉勳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