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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66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鄭玉雪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,及其中
    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
  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
    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肆拾肆元,及自民
   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 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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