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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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林明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
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
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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