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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09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0號
聲  請 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相  對  人  陳旭愷  

            徐世軒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,內載
憑票無條件支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元,其中之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
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共
    同簽發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80,000元,到
    期日為113年11月19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
    於到期日後向相對人提示,僅獲部分付款,尚欠343,902元
    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   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日
    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
 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二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  內,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已提
   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    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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