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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王依蘭即王鳳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,及如
   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,及如
   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    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表一
編  號 金 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(新  臺  幣)         利           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違              約              金       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  週年利率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計      算        方      式 1 89,131元 96年9月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無 無  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  
表二
編  號 金 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(新  臺  幣)         利           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違              約              金       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  週年利率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計      算        方      式 1 70,814元 96年2月1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.69% 無 無  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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